致同警示函:会计分录测试缺位

证监会   2026-06-05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X、江X、江X、郭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晨鸣或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有效执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未将融资性贸易业务可能导致的收入虚增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二是未将存在特别风险的部分重要子公司纳入重要组成部分。三是未充分了解部分业务流程的相关控制活动,未关注相关控制是否有效执行。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一是对融资性贸易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相关收入、成本抵销的完整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2022年、2023年合并报表层面存在融资性贸易收入抵销不完整的错报。二是合并抵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内部交易抵销完整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2022年、2023年合并报表层面存在内部交易抵销不完整的错报。

(二)分录测试。项目组未导出全部会计分录,未恰当确定会计分录测试总体,未将融资性贸易相关的会计分录作为测试样本进行测试,未见对会计分录的具体测试和复核过程,无法合理保证会计分录测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利用专家工作。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对长期应收款减值测试的复核过程记录不充分,未对评估报告中使用假设、方法以及原始数据的合理性和相关性进行充分复核,未单独评价评估师工作是否恰当。

(四)审计底稿。一是部分审计底稿更新不及时,记录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部分审计底稿之间的数据不勾稽,同一数据前后记录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