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P2P平台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

2018-12-10

摘要:


       2月1日,广东省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发布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对P2P平台“专项审计报告”编写要求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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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之家研究员苏筱芮指出,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广东规定为,鼓励网贷机构聘请易于提供高效便利服务、注册会计师


行业自律组织综合评价高或者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而上海此 前的规定更为严格,应当聘请在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A类会计师事务所,或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为鼓励,而上海为“应当”。


另外,广东新增:指派的执业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 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与上海此前颁布的审计报告内容,存在部分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对网贷机构自评报告的审计意见。


第二,财务内控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予以严格执 行。


第三,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情况: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评测认证机构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评测。


时效性方面,苏筱芮称,相比上海要求专项审核报告截止时间一般应当在备案登记前3个月之内,广东则略显宽 松,规定专项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出具之日起六个月。


以下为《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全文:


一、为切实做好我省(不含深圳,下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注册地在我省的网贷机构申请整改验收前,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网贷机构重点环节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供监管部门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参考,并与网贷机构提交的其他验收申请材料及网贷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三、鼓励网贷机构聘请易于提供高效便利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综合评价高或者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至少指派两名执业会计师承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指派的执业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四、专项审计报告适用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参考如下: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四部委令 2016 年第 1 号)。


(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 号)。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 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 号)。


(六)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 号)。


(七)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 号)。


(八)省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


(十)国家及我省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专项整治方案、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等。


五、经办执业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和必要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合理保证专项审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经办执业会计师在执行该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二)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项目组内指导、监督和复核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能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完成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工作底稿并对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工作底稿。


六、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对网贷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网贷机构自评报告的审计意见。


(二)财务内控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予以严格执行。


(三)资金运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及客户资金划转路径,是否将出借人、借款人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是否存在资金混用等问题。


(四)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在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向社会公众披露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


(五)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情况: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评测认证机构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测。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网贷机构经营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七)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情况及相应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或揭示的事项。


七、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由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后,网贷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正或更正,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理由,经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银监分局同意,由原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补正说明。


八、经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有权拒绝接受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和具体执业会计师出具的其他报告,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


九、专项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出具之日起六个月。